太仓租车,太仓人才市场

xwhxwh 阅读:122 2022-04-01 06:45:09 评论: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被《民法典》吸收)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太仓租车,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太仓租车:(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太仓租车;(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案中,肇事的皖A×××××号小客车由安邦向神州租车公司租赁来使用,神州租车公司为该车的出租方和管理方。神州租车公司的出租时依规定审查了承租人安邦的驾驶证,应当知晓安邦的驾驶证于2020年1月6日取得,承租时尚处于实习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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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本案中,根据交警对安邦的讯问笔录,安邦于2020年3月16日在上海租车开回老家河南,又于3月17日从老家载了三个人到江苏,分别送至吴中、太仓和上海,从河南到苏州行程大约1000多公里,十多个小时,一路上都是其驾驶车辆。安邦在回答警方讯问时称其事发时“早上比较迷糊、犯困,没有注意看路口信号灯,于是撞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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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神州租车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租赁公司,其在专业知识、危险防范能力等方面要高于一般的出借人和出租人,因此在判断其过错时也应更加严格。本案中,安邦在两天内往返于河南和苏州,在驾驶证尚在实习期的情况下独自上高速长距离、长时间地行驶,该行为极易导致驾驶人疲劳而引发事故,与本案事故发生有重要的关联性。神州租车公司知晓承租人安邦所持为实习期驾驶证,并且根据其提供的车辆行驶轨迹截图亦说明其能够知悉安邦的前述违规驾驶行为,应当预见到车辆由安邦长时间在高速上驾驶可能会产生危险,但神州租车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安邦进行了安全提示,或者对车辆采取了相应控制手段使安邦不得违规上高速行驶。因此,本院认为神州租车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本院酌定神州租车公司对李爱芳等超过保险限额及前述150000元部分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苏05民终8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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